宿迁市科学技术局

政府信息公开

名称 宿迁市科技局专利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索引号 014319864/2018-00034 分类 信息公开制度   知识产权    其他
发布机构 市科技局 发文日期 2017-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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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科技局专利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一、为保证依法行使职权,规范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维护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三、公示内容:

 (一)执法主体

 执法主体:宿迁市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局)

 公地点:宿迁市洪泽湖路130

 内设执法机构:知识产权处(专利执法处)

 联系电话:84388311

 (二)执法职责

1、负责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和专利纠纷的调解;

2、负责调处专利权或专利申请权及专利实施许可的纠纷;

3、负责假冒专利行为的查处;

4、负责调处其他依法由专利行政部门处理的争议和纠纷;

5、负责宣传贯彻《专利法》等法律法规,普及专利知识。

(三)内设执法机构职责

负责调处专利侵权的纠纷和专利申请权的争议;负责调处专利或专利申请权及专利实施许可的纠纷;负责对假冒专利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负责调处其他依法由专利行政部门处理的争议和纠纷;负责宣传贯彻《专利法》等法律法规,普及专利知识。

(四)执法依据

1法律、法规、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3)《专利行政执法办法》

4)《江苏省专利促进条例》

2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

违法

行为

处罚依据

处罚标准

处罚等次

裁量幅度

假冒

专利

《专利法》第六十三条

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下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下的;

2)给专利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下的。

处违法所得等值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

1)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2)给专利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

处违法所得等值以上2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非法经营数额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2)给专利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五)执法程序

    行政执法程序严格依照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执法办法》执行,详见流程图。

(六)救济方式

    1、享有权利:听证权利、陈述申辩权利、行政复议权利、行政诉讼权利。

    2、救济途径:行政管理相对人对宿迁市科技局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可向宿迁市科技局提出。行政管理相对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江苏省知识产权局或宿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管理相对人对宿迁市科技局的行政处罚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 投诉举报方式

    1、投诉举报的方式及途径:工作日举报、投诉电话84388311

    2、投诉举报的受理条件:对投诉举报调查核实后,如情况基本属实,我局予以受理。

    3、反馈程序:投诉举报10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对情况属实的,做出受理决定,书面或电话告知投诉举报人,对查无实据的,做出不予受理决定,书面或电话告知投诉举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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