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科学技术局

政府信息公开

名称 关于做好行政公文标识政府信息公开属性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014319864/2019-00042 分类 信息公开制度   文秘工作    通告
发布机构 市科技局 发文日期 2019-07-18
文号 宿科发〔2019〕29号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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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行政公文标识政府信息公开属性工作的通知

 

 

机关各处室、各事业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现就市科技局行政公文标识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文标识公开属性的范围:市科技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决定、通告、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等。

二、公文标识公开属性应依据《条例》、《保密法》等有关规定,按照“谁制作、谁提出、谁审查、谁办理”的原则,结合工作实际确定。

三、公文标识公开属性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在公文拟稿环节就确定其属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公开3种属性中的1种。

(一)对公文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应当主动公开。

对包含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等政府信息的公文,不予公开。对公文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的,予以公开。对调整机关内部事务,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公文,可以不予公开。对公文属于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的,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不属以上两款范围内的公文,可以确定为“依申请公开”。

(二)转发类公文,应根据所转发公文的公开属性确定转发公文的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所转发公文没有确定公开属性的,原则上应重新确定公开属性。

(三)确定为“主动公开”的公文,不可夹带“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的内容。

四、公文标识公开属性的办理流程:各处室(单位)工作人员在草拟公文时,应当首先进行保密预先审查,并在拟文单上提出公开属性初步意见,在局拟文单上填写该公文属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不公开”;公文公开属性经处室负责人审核,并由局办公室复核后,按发文报批程序逐级进行报批。公文签发人在签发公文时,最终确定该公文的公开属性。

五、局办公室对拟发公文公开属性标注进行核对把关,未标注公开属性的公文,退回承办处室重新办理。

六、起草和制作公文时,应按照公文确定的公开属性,在附注位置(在成文日期下一行居左空二字)加括号“此件主动公开”、“此件依申请公开”或“此件不公开”。

七、公文印发后,对属于主动公开的公文,由局办公室在规定时限内分别将该公文通过局门户网站、市政府门户网站、市档案馆等政府信息公开查询点公开。

八、科技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简报、统计报表等非公文类政府信息的公开审核管理,可根据本通知及有关规定确定其公开属性。

九、被确定为涉密的公文,按照《保密法》有关规定解密后,可以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

十、对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不按规定的范围、程序和期限公开政府信息,或违反保密审查程序造成泄密事件的,要对相关处室(单位)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十一、本通知未尽事项按照《条例》和《保密法》执行,公文标注政府信息公开属性工作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实施。

 

 

 

                    宿迁市科学技术局

                    201978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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