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1〕40号)、《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办发〔2021〕32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办规〔2023〕5号)和《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宿迁市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宿办发〔2021〕68号)等文件精神,促进我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根据《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印发关于江苏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的通知》(苏科技规〔2022〕1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1〕40号)
(三)《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办规〔2023〕5号)
(四)《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印发关于江苏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的通知》(苏科技规〔2022〕1号)
(五)《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宿迁市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宿办发〔2021〕68号)
三、制定过程
1. 2022年2月,依据《江苏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草拟《宿迁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在局内部征求一轮意见后,对初稿加以修改。
2. 2022年3月,向市科协、市教育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县(区)科技局、各功能区经发局征求意见建议。
3. 2023年3月,通过市科技局官网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4. 2023年4月26日,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按照论证意见对《实施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
5. 2023年5月8日,市科技局办公室对《实施办法》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及合法性审核并出具文件合法性和公平竞争性审查意见。
6. 2023年5月29日,《实施办法》提交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5月30日,市科技局、市科协联合印发《宿迁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实施办法(试行)》。
四、主要内容
本办法全文由适用范围、举办者、组织机构、办学经费、师资队伍、培训内容、培训场所、安全保障、收费管理、准入登记、管理和监督及附则等12个内容组成。其中:
第一部分主要明确了《实施办法》的适用范围。
第二部分明确了举办者应当符合的条件。
第三部分对培训机构负责人及管理人员学历、年龄、相关工作经验、无犯罪记录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和要求。
第四部分明确了开办资金数额。
第五部分对师资队伍中专职教师人数及相关人员资质进行了规范。
第六部分对培训内容、授课时间、演示及实操设施设备进行了规范。
第七部分对办学场所建筑面积、教学用房建筑面积、办学场所选址进行了规范。
第八部分对办学场所的消防、环保、卫生、安全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第九部分对收费方式及风险保证金提出明确要求。
第十部分明确了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登记实行属地化管理,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必须经准入登记后才能开展培训业务。
第十一部分明确了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日常监管要求。
第十二部分明确了培训对象含三至六岁学龄前儿童、普通高中在校学生的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执行办法以及《实施办法》生效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