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背景
近年来,国家、省先后出台一系列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科研经费管理改革专项政策,对优化科研管理体系、简化科研流程、强化科研绩效导向、激发科技创新活力提出了全新的、更高标准的要求。为全面对标落实上级最新政策精神,进一步健全市级科技项目管理制度体系,结合全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工作实际,对原《宿迁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进行全面系统性修订完善。
二、修订内容
原《办法》共十一个部分六十四条,修订后为十个部分六十一条。第一部分(总则):主要阐明本办法制定依据,界定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内涵与实施主体,确立项目管理准则,明确本办法适用范围覆盖市科技计划组织实施与项目全过程管理。第二部分(计划设立和项目分类):主要包括市科技计划设立调整依据与机制,以及从资金支持方式、资助额度、立项遴选方式三个维度划分项目类别并明确各类项目界定标准。第三部分(管理机构与职责):主要明确市科技计划项目各类管理责任主体,分别界定市科技局、市财政局、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及负责人、项目管理专业机构、评审专家与中介机构各自管理职责。第四部分(项目指南编制与申报组织):主要包括年度项目指南编制发布流程、编制征集意见方式、申报主体准入条件与申报限制、申报项目基本要求、属地化申报推荐流程以及申报项目受理与信用审查相关规定。第五部分(项目评审与立项):主要包括项目评审组织主体、评审方式、评审管理制度、立项审批流程、资金下达及项目合同签订相关规定。第六部分(项目实施):主要包括项目实施周期与阶段性检查要求、科研人员技术方案自主调整权限、项目重要信息变更与延期办理流程、实施过程监管要求,以及项目成果统一标注规范。第七部分(结题验收与评价):主要包含项目验收申请时限、分级验收组织主体、验收材料与经费审计要求、验收专家组成标准、验收流程与三类验收判定标准、项目申请终止及强制终止情形,以及验收后中长期绩效跟踪评价相关规定。第八部分(项目经费管理):主要包括项目经费拨付方式、经费构成与使用规定,明确前资助项目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列支范围与核定比例,规定经费预算调剂权限、结余资金处置规则,以及不同验收结论、项目终止情形下财政资金回收要求。第九部分(监督保障):主要包括项目信息公开公示、异议处理、利益回避、保密管理要求,建立科研信用奖惩机制,明确相关主体违规追责与科研创新尽职免责规定,规范科技专家库动态管理及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第十部分(附则):主要包括市科技局可另行制定各类项目专项管理规程,明确本办法解释主体、施行时间,并废止原有相关管理文件。
与原《办法》相比,修订的主要内容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细化项目分类与申报管理规范。结合上级文件要求及新形势变化,细化科技计划资金支持方式与项目分类,明确项目申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准入基本条件,完善相关申报限制要求。二是完善项目实施与验收评价体系。明确项目研究成果的资助标注规范及标准英文翻译,细化项目结题验收结论分类,新增验收不合格具体情形及单位因停产倒闭破产等客观原因无法正常结题的办理流程。三是压实经费管理与监督保障要求。根据国家、省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明确科技项目资金的规范使用标准,新增科研工作保密管理条款,修订完善科研诚信管理相关内容,全方位筑牢科技项目实施全流程监督保障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