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科技局,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经发局,市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关于修订宿迁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宿科发〔2023〕17 号)等文件规定,为做好在2025年实施期满及延期验收的市科技计划项目(有财政资金支持的)结题验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流程
1. 项目承担单位对照合同目标任务及考核指标,按规定准备项目验收材料并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主管部门审核并明确意见后及时报送市科技局。
2. 项目验收申请经市科技局批复后,按照管理权限由相应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项目验收工作。
3. 对申请验收时总经费结余20%以上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作出情况说明,经项目承担单位审批同意后与项目决算表一并提交。结余资金计划留用的项目承担单位,项目验收时应同时提交结余资金用款计划并督促实施。对无充分理由导致结余经费过多的项目,不予批准验收结题。
4. 各项目主管部门应于12月30日前将管理范围内项目结题验收情况报市科技局(送各专项计划主管处室)。有关验收材料(含专家验收意见、验收专家承诺书)经专项计划主管处室核验通过的,方可办理验收证书。
5. 项目验收组织单位应做好有关验收材料的归档。
二、有关事项
1. 项目不能按期验收的,项目主管部门应根据实施情况,提出延期或终止处理意见并报市科技局。
2. 市拨款3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应按规定自行遴选会计师事务所开展经费专项审计(经费包括财政资金和自筹资金,审计报告格式见附件);不足30万元的项目,可提供项目经费决算表。
3. 项目验收工作原则上采取会议验收方式,可根据需要进行现场考察。专家意见应具体、明确,包括研究内容、技术指标、创新指标等完成情况以及经费使用、管理情况。
4. 验收申请材料一般应包括且不限于验收申请表、项目合同、总结报告、项目经费决算表或专项审计报告、相关佐证材料、科技项目验收诚信承诺书等材料。
5. 2021年以后形成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等均应标注“宿迁市科技计划资助”(标准英文翻译:Supported by Suqian Sci&Tech Program)及项目编号(Grant No .***)。每项成果原则上只能标注一个市科技计划项目编号、作为一个项目的科研成果,标注多个市科技计划项目编号的,默认为按照标注排序最前的项目的成果。涉及市其他项目编号的,市科技计划项目编号应标注在首位,否则不予认定为市科技计划项目的成果。
三、其他要求
1. 项目承担单位应对项目结题验收材料(含总结结题、项目终止材料等)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前后一致性负主体责任,若发现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市科技局将对相关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纳入不良科研信用记录,并按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2. 各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验收材料(总结结题、终止材料等)的审核把关,坚决杜绝弄虚作假等严重失信、违法违规等情况。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切实加强关键环节和重点岗位的廉政风险防控,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
3. 验收申请材料按验收申请表、项目合同、项目工作总结报告、经济效益分析(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必须提供,其他类别项目可提供)、项目经费决算表或专项审计报告、相关佐证材料、科技项目验收诚信承诺函顺序平装成册(一份),由各项目主管部门集中报送至市科技局该类专项计划主管处室。
联系方式:高新技术及产业化处(前沿技术处) 84358662
区域创新与成果转化处(平台机构处) 84358577农业科技和社会发展处(基础研究处) 84358959
科技发展规划与资源统筹处 84358661
附件:1.宿迁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表
2.宿迁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总结报告(提纲)
3.宿迁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决算表
4.宿迁市科技计划项目财务审计报告(参考模板)
5.项目验收申请材料有关注意事项告知书
6.宿迁市科技计划项目终止申请表
7.科技项目验收诚信承诺函
宿迁市科学技术局
2025年3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