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我市防震减灾行政执法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切实做到依法行政,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我市各级地震部门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做好行政执法公示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我局具有执法权机构采取一定方式,依法将本单位的行政执法职责、依据、范围、权限、标准、程序等行政执法内容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的制度。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全面、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我局震害防御处、监测预报处与应急管理处等具有执法权机构,要按照法律所赋予的职责,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行政执法公示工作。
第六条 防震减灾行政执法公示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不予公开外,应当公示以下主要内容:
(一)“三定方案”确定的行政执法机关的主要职责、主体资格、执法权机构;
(二)委托执法事项;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幅度、程序;
(四)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费用等;
(五)行政检查情况;
(六)各执法权机构制定的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裁量标准;
(七)行政执法事项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
(八)行政执法职权运行流程图;
(九)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十)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救济途径、方式和期限等;
(十一)投诉举报的方式和途径;
(十二)行政执法机关的办公电话、通信地址、电子邮箱、网址等;
(十三)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第七条 防震减灾行政执法公示可以采用以下形式:
(一)发布公告;
(二)通过本级政府或本部门网站公布;
(三)在办公场所设置公示栏或电子显示屏公布;
(四)在办公场所放置公示册、公示卡;
(五)其他方式。
第八条 执法依据发生改变而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我局的执法权机构要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九条 行政管理相对人对公示内容要求说明、解释的,我局的执法权机构应当指定人员做好释疑和解答工作。
第十条 防震减灾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应当经我局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公示。
第十一条 违反本制度对应当公示的行政执法内容而没有公示的,要由主管领导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逾期不改及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具有执法权机构负责人年度考核中相应扣分。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宿迁市地震局
2016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