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保证依法行使职权,规范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维护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三、公示内容:
(一)执法主体
执法主体:宿迁市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局)
办公地点:宿迁市洪泽湖路130号
内设执法机构:知识产权处(专利执法处)
联系电话:84388311
(二)执法职责
1、负责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和专利纠纷的调解;
2、负责调处专利权或专利申请权及专利实施许可的纠纷;
3、负责假冒专利行为的查处;
4、负责调处其他依法由专利行政部门处理的争议和纠纷;
5、负责宣传贯彻《专利法》等法律法规,普及专利知识。
(三)内设执法机构职责
负责调处专利侵权的纠纷和专利申请权的争议;负责调处专利或专利申请权及专利实施许可的纠纷;负责对假冒专利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负责调处其他依法由专利行政部门处理的争议和纠纷;负责宣传贯彻《专利法》等法律法规,普及专利知识。
(四)执法依据
1、法律、法规、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3)《专利行政执法办法》
(4)《江苏省专利促进条例》
2、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
违法 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处罚等次 |
裁量幅度 |
假冒 专利 |
《专利法》第六十三条 |
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下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下的; (2)给专利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下的。 |
处违法所得等值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 |
(1)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2)给专利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 |
处违法所得等值以上2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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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法经营数额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2)给专利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
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五)执法程序
行政执法程序严格依照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执法办法》执行,详见流程图。
(六)救济方式
1、享有权利:听证权利、陈述申辩权利、行政复议权利、行政诉讼权利。
2、救济途径:行政管理相对人对宿迁市科技局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可向宿迁市科技局提出。行政管理相对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江苏省知识产权局或宿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管理相对人对宿迁市科技局的行政处罚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 投诉举报方式
1、投诉举报的方式及途径:工作日举报、投诉电话:84388311
2、投诉举报的受理条件:对投诉举报调查核实后,如情况基本属实,我局予以受理。
3、反馈程序:投诉举报10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对情况属实的,做出受理决定,书面或电话告知投诉举报人,对查无实据的,做出不予受理决定,书面或电话告知投诉举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