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科技局、科协,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经发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监管工作,促进科技类校外培训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现将《宿迁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宿迁市科学技术局 宿迁市科学技术协会
2023年5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宿迁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实施办法
(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1〕40号)、《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办发〔2021〕32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办规〔2023〕5号)和《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宿迁市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宿办发〔2021〕68号)等文件精神,规范全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审批工作,促进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根据《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印发关于江苏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的通知》(苏科技规〔2022〕1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准入审批,在登记机关注册登记,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围绕科学普及、开展以提升动手能力为目标的科技创新活动与科学体验活动(如机器人、人工智能、科学实验等)的非学科类培训机构。
二、举办者
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举办者为社会组织的,应经依法登记,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有关经营(运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享有政治权利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举办者为个人的,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享有政治权利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如有两个以上举办者联合办学的,应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各举办者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权利义务、举办者的排序和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在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
三、组织机构
(一)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设立决策机构,制定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
(二)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是机构安全稳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由董(理)事长或负责人(校长、经理)担任。
(三)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负责人(校长、经理)应具有5年以上科技教育管理工作经历,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年龄在70周岁以下,信用状况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犯罪记录。
(四)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配备教学、财务、安全管理等不少于3人的专职管理人员。其中,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和3年以上教育管理工作经历。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人员应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享有政治权利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办学经费
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具有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开办注册资本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要求,开办资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
五、师资队伍
(一)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按照《教育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监管厅函〔2021〕9号)要求,配备结构合理、数量充足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其中,专职教师数不得少于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50%,每班次专职教师数不低于学生人数的2%,单个教学场所的专职教师数不得少于3人。所聘任的专兼职教师应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享有政治权利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所聘任的专兼职教师,除了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 相关专业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2. 青少年科技辅导员专业水平认证;
3. 相应职业(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三)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聘任外籍人员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外籍人员应持有《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工作类居留证件。
(四)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幼儿园在职教师。
六、培训内容
(一)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开展的培训项目,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不得违背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培训过程全程录音录像,授课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
(二)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合理安排培训内容,培训内容以学生动手参与和互动协作活动为主,学生动手时间不得低于培训总时长的80%。
(三)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所培训内容应参照《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办法(试行)》(教监管厅函〔2021〕6号)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在培训内容中包含学科类教学内容,不得宣扬伪科学、封建迷信等内容,培训内容应报属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配备与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演示及实操设施设备,教学类用具生均比不低于1:1,中大型实验设备生均比不低于1:3。
七、培训场所
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培训项目、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场所,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相对固定和独立使用的办学场所,产权清晰,如系租赁,应有书面租赁合同,租赁期不少于3年。
(二)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办学场所建筑面积的80%。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需要较多设备器材的科技类课程,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
(三)招收14周岁以下中小学生的,其场所须符合适龄学生活动场所要求,办学用房所在楼层不得超过3层。
(四)施行“一点一证”,一个固定场所只能申办设立一个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且不得与学科类培训机构共同使用。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培训地址、增设分支机构或培训点。
(五)办学场所不得选用居民住宅、半地下室、地下室及其它有安全隐患的场所,不得租借各类中小学校舍办学。
八、安全保障
(一)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办学场所应布局合理,采光、照明、通风、排水良好,依法取得房屋安全鉴定、消防验收手续,符合环保、卫生等管理规定。建立“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安全防范体系,实现24小时视频监控全覆盖、无死角,视频监控终端存储时间不得少于1个月。制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配备基本防护用品,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和应急处置演练,采取为参训对象购买人身安全保险等必要方式,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确保学生人身安全。
(二)科学实验活动应事先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并将结果向属地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同时,必须安排在符合安全标准的专用教室进行,其场地、设备、安全、人员管理等要求须与中小学实验室要求一致。涉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实验的安全管理,须严格按照《江苏省中小学标准化实验室建设标准》(20200522212501)执行;涉及仪器设备操作的安全管理,须按照《教学仪器设备安全要求总则(GB 21746-2008)》中规定的标准执行。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风险的,培训机构必须做好防护措施,设立警示标牌,存在噪音危害的,应采取有效的措施隔音降噪。
九、收费管理
(一)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收费管理应按照《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的通知》(教监管函〔2021〕2号)、《省教育厅等十一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外培训机构收费管理和预收费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苏教监管函〔2022〕7号)要求,纳入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统一管理,实行预收费银行托管和设立预收费风险保证金等方式,并报属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签订托管协议,开立预收费托管专用账户,与自有资金账户分账管理。收取的培训费用须全部进入预收费托管专用账户。培训机构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费用,且不得超过5000元,提前收取费用时不得早于培训开始前1个月。收费时按国家规定开具发票。
(三)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建立风险保证金制度,风险保证金按照总额不低于该机构收取的所有学员单个收费周期费用总额的标准缴纳,存入预收费托管专用账户,主要用于培训机构发生意外及突发事件时的应急、善后处理,或用于培训机构终止办学时妥善安置在培学生。
(四)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须严格使用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印发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1修订版)。
十、准入登记
(一)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登记实行属地管理,县区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准入审批、发放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核意见书,登记机关负责注册登记、发放营业执照。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必须经准入登记后才能开展培训业务。
(二)本办法实施前已登记设立的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按照本办法要求办理准入审批,对不符合准入条件和要求的要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终止培训活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十一、管理和监督
(一)在“双减”办的统一领导下,县区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属地管理主体责任,严格落实“一岗双责”,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全面做好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准入审批和监管工作。各县区审批后,第一时间向社会公布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白名单”。
(二)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加强日常教学行为的自我管理和约束,并自觉接受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三)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在办学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准入审核意见书、营业执照、教学人员信息(包括姓名、照片、从业资质证明、任教课程)、培训内容、收费标准、退费程序、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便于学生和家长了解,并接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四)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实行年检制度,对经年检发现培训机构隐瞒实情、弄虚作假、违法违规办学,或不接受年检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十二、附则
(一)面向高中阶段学生的科技类培训机构,参照本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不再审批面向3-6岁学龄前儿童的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
(二)县区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工作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的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并报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湖滨新区、洋河新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四)本办法自2023年6月29日起实施,由宿迁市科学技术局、宿迁市科学技术协会负责解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部门关于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