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科技局,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经发局,宿迁高新区科技局:
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培育高成长性科技型企业,完善我市创新型企业梯队培育体系,现就组织推荐2024年度宿迁市潜在独角兽和瞪羚培育企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条件
(一)潜在独角兽培育企业(以下条件同时满足)
1.在宿迁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2.获得过投资,且未上市,市场估值3亿元人民币(或0.5亿美元)以上;
3.注册时间不超过10年(不早于2014年);
4.拥有发明专利等核心知识产权3项及以上。
(二)瞪羚培育企业(以下条件同时满足)
1.基本条件
(1)在宿迁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注册成立时间3年以上(满三个会计年度)、10年(不早于2014年)以内,且未上市。
(2)非烟草、铁路、矿产资源、公共服务等垄断性行业企业,非房地产、基础建设、证券、保险、金融等行业,非大型央企、外企生产基地、分公司、销售公司、贸易公司等企业。
2.创新能力指标
(1)申报前一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重不低于3%(以企业纳税申报表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审报告数据为准)。
(2)拥有自主研发的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核心知识产权2项及以上。
3.成长性指标(符合以下标准之一)
(1)申报前一年度营业收入在1000万元(含)-5000万元之间的,2021-2023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不低于20%。
(2)申报前一年度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含)-1亿元之间的,2021-2023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不低于15%。
(3)申报前一年度营业收入在1亿元(含)以上的,2021-2023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不低于10%。
(4)2021年以来获得创业投资机构500万元以上投资。
备注:2021-2023年复合增长率=
二、组织方式
1.按自愿推荐原则,由各地科技主管部门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企业对应填写《宿迁市潜在独角兽培育企业推荐信息简表》(附件1)和《宿迁市瞪羚培育企业推荐信息简表》(附件2),并以附件形式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统一用A4纸正反打印简装成册。同一企业不得同时推荐两类培育企业。
2.各地科技主管部门按照推荐条件结合企业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填写推荐汇总表(附件3),并加盖单位公章。
3.各地科技主管部门于11月1日前将推荐汇总表及企业材料(一式一份)报送至市科技局高新处,逾期不再受理。同时将电子版(含企业材料PDF)发送至sqkjgxc@126.com。各地截止时间以各地科技主管部门通知为准。
三、工作要求
1.实施企业信用承诺制,企业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负责,企业材料需经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后方可报送。严禁虚假出资、虚构事实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并查实,将取消其资格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
2.各地科技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审核推荐工作,对企业材料严格把关,可根据需要实地核实企业填报信息。
3.各地科技主管部门要把党风廉政建设和推荐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切实加强关键环节和重点岗位的廉政风险防控。
联 系 人:张晓琳 高淑敏
联系电话:84358662
附件:1. 《宿迁市潜在独角兽培育企业推荐信息简表》
2. 《宿迁市瞪羚培育企业推荐信息简表》
3. 《宿迁市潜在独角兽、瞪羚培育企业推荐汇总表》
宿迁市科学技术局
2024年10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