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科技局、财政局,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经发局、财政局,市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宿政发〔2022〕69号)精神,现将《宿迁市创新型企业培育奖励实施细则》《宿迁市科创孵化载体奖励实施细则》《宿迁市企业研发费用财政补助实施细则》等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宿迁市科学技术局 宿迁市财政局
2023年5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宿迁市创新型企业培育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宿政发〔2022〕69号)第一条规定,鼓励更多的企业积极参与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认定工作,更大力度培育创新型领军企业、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等创新型企业集群,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宿迁市区范围内注册纳税的企业,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享受资金奖励:
(一)首次纳入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奖励5万元。
(二)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50万元;对市外迁入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其资质到期后重新申请认定,并在宿迁市内首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50万元。
(三)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奖励10万元。
(四)首次入选的省瞪羚企业,奖励50万元。
(五)首次入选的省创新型领军企业,奖励100万元。
(六)首次入选的省百强创新型企业,奖励100万元。
(七)首次入选的省潜在独角兽企业,奖励100万元。
(八)首次入选的省独角兽企业,奖励200万元。
第三条 在沭阳县、泗阳县和泗洪县范围内注册纳税的企业,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享受市资金奖励:
(一)首次入选的省创新型领军企业,奖励100万元。
(二)首次入选的省百强创新型企业,奖励100万元。
(三)首次入选的省独角兽企业,奖励200万元。
第四条 奖励程序如下:
(一)根据发布的各类认定文件或公告,由各区、县科技主管部门结合企业信用情况,行文上报符合条件的拟奖励企业名单;
(二)市科技局会市财政局审核确定拟奖励企业名单后在市科技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三)市科技局会市财政局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企业按照规定正式发文兑现奖励。
第五条 企业当年是否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严重产品质量问题、严重失信行为、偷税漏税被税务机关立案查处、被列入有关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的判定,依据奖励前通过信用管理部门查询到的企业信用信息报告确定。
第六条 奖励资金用于企业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建设研发机构、引进科技人才等各类科技活动。
第七条 对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等行为的,一经查实,收回奖励资金,并根据相关规定给予处理和处罚。
第八条 市辖区企业的奖励资金由市、区财政按5:5比例分担;各县企业的奖励资金由市县财政按2:8比例分担。
第九条 本细则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宿迁市科创孵化载体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宿政发〔2022〕69号)第五条规定,着力推动各地引建孵化载体,支持科创孵化载体高质量发展和运营,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宿迁市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营市级及以上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加速器等科创孵化载体的主体,符合以下情况的,可以享受资金奖励:
(一)运营的科创孵化载体,首次被认定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加速器,奖励60万元。
(二)运营的科创孵化载体,首次被认定为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加速器,奖励30万元。
(三)运营的省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在省年度绩效评价中被评价为“优秀”等次,奖励20万元。
(四)运营的科创孵化载体,首次被认定为国家级众创空间,奖励30万元。
(五)运营的科创孵化载体,首次被认定为省级众创空间,奖励10万元。
第三条 对市区范围内列入省级科技创业孵化链条试点的园区,奖励建设主体100万元。
第四条 对市区范围内新认定为国家火炬特色产业基地的园区,奖励建设主体100万元。
第五条 对认定为省级大学科技园的,最高给予建设主体1000万元资金支持。
第六条 奖励程序如下:
(一)各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发布的各类认定文件或公告,结合运营(建设)主体信用情况,行文上报符合条件的拟奖励主体名单;
(二)市科技局会市财政局审核确定拟奖励名单后,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三)市科技局会市财政局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企业按照规定正式发文兑现奖励。
第七条 运营(建设)主体当年是否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严重产品质量问题、严重失信行为、偷税漏税被税务机关立案查处、被列入有关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的判定,依据奖励前通过信用管理部门查询到的运营(建设)主体信用信息报告确定。
第八条 对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等行为的,一经查实,收回奖励资金,并根据相关规定给予处理和处罚。
第九条 奖励资金由市、区财政按5:5比例分担,奖励资金主要用于科创孵化载体提升孵育、服务企业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条 本细则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宿迁市企业研发费用财政补助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宿政发〔2022〕69号)第二条规定,着力引导企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支撑高水平创新型城市建设,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企业研发费用财政补助对象为市辖区(以下所称区包括宿城区、宿豫区及市各功能区)内规上列统企业或评价入库备案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规下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应建有市级及以上研发机构;
(二)规上列统企业须按规定填报研发费用统计月报和年报;
(三)在税务申报系统中已按规定申请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第三条 企业研发费用财政补助分为总量补助和增量补助。
(一)总量补助的标准如下:
1. 对企业上一年度研发费用支出总额超过200万元但不超过1000万元(含)的,按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额的1%~2%给予补助;
2. 对企业上一年度研发费用支出总额超过1000万元的,在按照本条第一款给予补助的基础上,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额的0.5%~1.5%给予补助;
3. 单个企业每年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二)增量补助的标准如下:
1. 对企业研发费用支出总额较上一年度增长10%(含)以上的,按照增量部分的8%给予补助;
2. 企业上一年度无研发费用支出的,不列入增量补助范围;
3. 单个企业每年补助不超过50万元。
第四条 企业研发费用财政补助工作采取企业自主申报和部门审核相结合的方式开展。
(一)市科技局在每年5月底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1个月内发布申报通知;
(二)各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企业研发费用财政补助资金的申报组织、材料审核等工作,形成推荐意见并行文上报市科技局;
(三)市科技局依照相关规定,根据当年资金使用计划,结合各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制定资金补助方案;
(四)资金补助方案经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会商一致后,将补助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市财政局、市科技局正式发文下达补助资金。
第五条 企业申报研发费用财政补助,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研发费用补助申报表;
(二)规上列统企业须提供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上一年度《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情况》107-1表、《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及相关情况》107-2表;
(三)上一年度企业财务报表(含收入利润表),当年通过纳税申报系统打印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
第六条 企业研发费用财政补助实行申报信用承诺制,申报单位对申报的所有材料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主体责任。对因审计、税务核查、项目异议等原因出现研发费用核减的,申报单位自核减之日起30日内应主动向区或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按照要求退回相应财政补助资金;未主动申报的,一经发现追回当期全额财政补助资金。
第七条 对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等行为的,一经查实,收回补助资金,并根据相关规定给予处理和处罚。
第八条 本细则所称企业研发费用支出总额以企业在税务部门申报的“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扣除政府补助资金后金额为准;扣除政府补助是指每单个项目实际投入的研发费用减去该项目的各类政府补助;规模以上列统企业研发费用支出总额如与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填报数据不一致的,按就低原则确定。
第九条 市直企业补助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市辖区内企业补助资金按市、区财政5:5比例共同承担。
第十条 本细则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