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好《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宿政发〔2022〕69号)文件精神,市科技局、财政局联合印发了《宿迁市创新型企业培育奖励实施细则》等文件,我市企业对此高度关注。为企业更好的理解文件内容,现解读如下。
一、《宿迁市创新型企业培育奖励实施细则》
问:对我市各类科技型企业,财政资金是否有相关支持或奖励?
答:对于注册地址在宿迁市区的企业,如首次被纳入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可以得到5万元财政奖励;如首次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得到50万元财政奖励;如重新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得到10万元财政奖励;如首次入选省瞪羚企业,可以得到50万元财政奖励;如首次入选省创新型领军企业、省百强创新型企业、省潜在独角兽企业,均能得到100万元财政奖励;如首次入选省独角兽企业,可以得到200万元财政奖励。上述奖励,均由市、区财政按照5:5比例分担。
问:上述各项奖励,是否对县域企业也有奖励?
答:对于注册地址在沭阳县、泗阳县和泗洪县的企业,如果首次入选省创新型领军企业、省百强创新型企业、省独角兽企业,也能分别得到100万元、100万元和200万元的奖励,由市、县财政按照2:8比例分担。
问:对于外地迁移来宿的高新技术企业,是否有什么相关奖励政策?
答:对于市外整体迁移来宿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其资质到期后重新申请认定,并在宿迁市区内首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市、区财政对其共计奖励50万元。
问:上述各类奖励,是否还需要企业另行申报?
答:符合上述奖励政策的企业,由所在县(区)、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认定文件或公告,结合企业信用情况,行文报送拟奖励企业名单给市科技部门,市科技、财政部门按照相关流程直接奖励给企业,均不需要企业另行申请。
二、《宿迁市科创孵化载体奖励实施细则》
问:现在各类创业载体如雨后春笋般出现,请问财政对这类机构有没有什么支持的政策?
答:对于在宿迁市区范围内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营市级及以上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加速器等科创孵化载体的主体,如运营的科创孵化载体,首次被认定为省级、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加速器,分别奖励30万元、60万元;运营的省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在省年度绩效评价中被评价为“优秀”等次,奖励20万元;运营的科创孵化载体,首次被认定为省级、国家级众创空间,分别奖励10万元、30万元。另外,对市区范围内列入省级科技创业孵化链条试点的园区,奖励建设主体100万元;对市区范围内新认定为国家火炬特色产业基地的园区,奖励建设主体100万元;对市区范围内被认定为省级大学科技园的,最高给予建设主体1000万元资金支持。上述奖励,均由市、区财政按照5:5比例承担。
问:对于符合奖励条件的机构,如何得到这些奖励,是否需要另行申报?
答:符合上述各类奖励条件的机构,由所在区、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认定文件或公告,结合主体信用情况,行文报送拟奖励名单至市科技部门,市科技、财政部门按照相关流程直接奖励给相关主体,均不需要机构另行申请。
三、《宿迁市企业研发费用财政补助实施细则》
问:对于积极进行研发创新的科技企业,财政是否有相关补助政策?
答:有的。对于注册地址在市区范围内的企业,对其上一年度研发费用超过200万元但不超过1000万元(含)的,按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额的1%~2%给予补助;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额的0.5%~1.5%给予补助;每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100万元。对企业研发费用支出总额较上一年度增长10%(含)以上的,按照增量部分的8%给予补助,每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50万元。上述补助资金,市直企业,由市财政全部承担,市辖区内企业,由市、区财政按5:5比例承担。
问:企业要获得上述奖励,有什么其它要求,是否需要另行申报?
答:企业如果符合上述奖励条件,还需要满足以下三项条件:一是企业建有市级及以上研发机构;二是规上规上列统企业须按规定填报研发费用统计月报和年报;三是在税务申报系统中已按规定申请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企业如果要获得奖励,需要根据市科技部门每年发布的企业研发费用财政补助工作申报通知要求另行申报。
问:企业申报奖励,需要提供什么材料呢?
答:企业申报奖励,需要提供企业研发费用补助申报表、上一年度企业财务报表(含收入利润表)、当年通过纳税申报系统打印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属于规上列统企业的,还须提供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上一年度《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情况》107-1表、《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及相关情况》107-2表。其它相关材料,根据每年奖励申报通知要求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