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科技局,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经发局,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宿迁市南北挂钩合作科技领域公共服务补短板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细则(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科学技术局
2023年10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宿迁市南北挂钩合作科技领域公共服务补短板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北挂钩合作科技领域公共服务补短板专项资金管理,切实管好、用好南北挂钩合作专项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宿迁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宿政规发〔2022〕1号)、《关于深化南北结对帮扶合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22〕13号)、《宿迁市南北挂钩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宿财预〔2022〕16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南北挂钩合作科技领域公共服务补短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根据我市与苏州市签订的《全面加强南北挂钩合作框架协议》中明确的苏州市支持我市公共服务补短板的科技领域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依法依规、专款专用的原则,强化公共服务补短板和共建园区建设发展。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市科技主管部门工作职责:
(一)根据年度公共服务补短板项目申报要求,组织本领域项目申报;
(二)建设市级科技领域公共服务补短板项目库,常年受理项目入库;
(三)根据市政府批复和市南北挂钩合作牵头部门有关要求,会同市财政局下发项目资金;
(四)按照有关规定督促项目实施,开展项目绩效评价、资金使用情况总结等;
(五)按照有关规定具体实施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六)牵头组织项目考核验收;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县(区)、市各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工作职责:
(一)按照年度项目申报要求,负责本地区、本单位或下辖单位的项目申报(含“入库”)工作;
(二)审核项目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并做好项目推荐、实施管理等工作;
(三)督促管理范围内项目承担单位实施和完成项目,受托开展项目考核验收;
(四)协助同级财政部门及时拨付立项项目的支持经费,督促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资金及时到位、专款专用,监督项目的实施和经费使用;
(五)及时协调、上报项目管理中发现的问题;
(六)接受市科技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前期申报的项目用途,按既定时间有序推进,并于每月10日前将项目实施情况以及资金使用情况等资料报属地科技主管部门,各地科技主管部门汇总后报市科技局。
第三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七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专项核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八条 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变更资金用途、项目计划和内容。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九条 项目资金出现结转或结余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 根据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有关规定,各项目实施单位要建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做好预算绩效目标、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等管理工作。加强绩效管理成果应用,将绩效目标、监控信息、评价结果作为次年项目实施内容、预算编制调整、资金分配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各相关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按要求主动配合审计等相关部门做好专项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第十二条 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宿迁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各地科技主管部门可根据本细则,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操作规程。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